羌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重要的一员,曾在中华古代文明的缔造和中华文明的演进中产生过独特的作用,在今天的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尤其是西部大开发中仍然扮演着积极而重要的角色。作为民族学和民族史上的重要成员,羌族在其数千年的历史发展中积淀了十分丰富的文化,这在今天仍是相当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不仅具有重要的学术研究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作用。此点早已引起了学术界尤其是史学和民族学界的高度重视,在对羌族的历史和文化进行了长期广泛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出版了《氐与羌》、《羌族源流探索》、《羌族史》等专著。由于羌族文化的广博性,对羌族历史与现实的研究迄今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甚至空白点,需要更多的学科参与其中,以期达到从更广泛的领域更加深入研究的目的。令人欣慰的是,重庆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俞荣根教授主编的《羌族习惯法》一书出版了,这就从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以往的研究之缺,填补了羌族文化史研究上一个重要的学术空白。
对于少数民族历史上的习惯法的叙述和研究,在我国学术界并不鲜见,如像秋浦教授对鄂温克人习惯法的叙录,刘尧汉教授等对彝族习惯法的研究,都是很好的例子,均具各自的特色。俞荣根教授作为法学专家主编的这部《羌族习惯法》,则另具特色。该书洋洋大观,近50万言,全书分为上下两篇,上篇题名为“羌族习惯法研究”,对羌族习惯法的方方面面进行了细致深入的归纳与分析;下篇为“羌族习惯法调查资料选编”,汇集了该课题组深入羌区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的宝贵的第一手资料,这就使本书具有研究深入、资料宏富等突出的优点,堪称羌族文化史研究与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的一部佳作。
什么是习惯法?中外法学界至今对其内涵尚未取得一致意见,主要分歧在于如何认识习惯法所针对的对象,从不同的关于法的知识系统出发,就会对此有不同认识。《羌族习惯法》独辟蹊径,不拘泥于概念的解释,首先大致确定研究对象的范围,形成一种意见作为课题组的共识,从而为习惯法所研究的对象作出广义的理解,认为:“习惯法是维持和调整某一社会组织或群体及其成员之间关系的习惯约束力量的总和,是由该组织或群体的成员出于维护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约定俗成的,适用一定区域的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习惯法的强制可以由国家实施,但更多的是由一定的组织或群众公认的社会权力来实施,后者或因国家认可和未明确表示不认可而合法,或因社会授权而合法。”这样就避免了是否把国家作为法的产生前提的问题,从而在理论和方法上把习惯法的研究建立在法律人类学的基础之上。
由于建立了良好的理论框架,该书在展开分析中颇为得手应心。在上篇中,首先纵向分析了羌族习惯法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的历史,然后集中力量,横向分析,分别从财产关系、婚姻关系、继承关系、家庭关系、刑事关系、诉讼关系、土司制度、宗教信仰、乡村规约等方面细致探讨了羌族习惯法的内容,并对羌族习惯法的经济背景和文化特征进行了深入分析,最后全面论述了历史上羌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各种关系,可谓系统、全面、深入。
本书的研究建立在坚实可靠的资料基础之上。1994年7、8月间,俞荣根教授率调查队一行13人深入到川西北羌区进行实地调研,专访了一府(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首府马尔康)、四县(理县、汶川县、茂县、北川县)、六个羌族乡、33个羌村、41个羌寨,取得图文资料数千万字,以及原始碑刻、契约、口碑资料40余万字,结合历史文献,经数年钻研,终成此书,使全书充满了科学求实的严谨的治学精神,尤值推许。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羌族没有本族文字,其习惯法资源在口耳相传的历史变迁过程中已逐渐濒于流失,本书在调研中对此加以大力挖掘、收集和整理,及时抢救了羌族习惯法这一宝贵的文化资源,并进一步将这一资源归纳整理,选编出版,为更多学者进行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法学研究,过去由于受苏联模式的影响,对民间存在的行为规范体系不够重视,多从风俗和习惯的角度予以分析,因而难免做出片面、机械、否定性的判断。《羌族习惯法》以大量实例表明,在羌族地区,存在着不同于国家法并且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体系,按照法律人类学的观点,它是法的另一种类即习惯法,在某种程度上,它对造就地方秩序和维护民间的公平正义,起到了国家制定法律难以起到的积极作用。可以说,《羌族习惯法》的出版,为在我国统一的法制体系下,正确对待历史上少数民族传承至今的习惯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因此,本书的出版,将有助于我国法学研究的深入开展,积极推动我国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为加速我国法治现代化的步伐作出新贡献。
〔作者简介〕李绍明,四川省社科联副主席、四川省民族研究所研究员)
原载《中华文化论坛》200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