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述
中国( 四川) 自贸区的争端解决规则的总体精神是既要实现自贸区内相关配套制度的创新,还要保证维护自贸区内的法治环境。在争端解决这方面,如果自贸区能创造一个能够解决国际化争端的法治环境,对自贸区的管理与发展有着重大作用。以上海自贸区的实践经验为例,于 2014 年 5 月 1 日正式施行《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 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
区仲裁规则》( 以下简称“《自贸区仲裁规则》”) ,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亦颁布了指导适用《若干意见》,成为自贸区仲裁制度的基石。为了与国际水平相一致,《自贸区仲裁规则》在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国际上主流仲裁规则和制度。目前国际上的主流趋势倾向于建立多元的争端解决机制,因为多元模式下的争端解决更为灵活和高效。而国际商事仲裁作为重要的争端解决方式,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占据重要地位,随着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仲裁制度的创新和改革迫在眉睫。
二、仲裁制度创新面临的困境
我国《仲裁法》对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活动的规范比较模糊,并且目前相关规定在国际仲裁机构仲裁活动的司法监督方面依旧是空白的。比如,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主体是“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然而这对在我国处理仲裁案件的境外仲裁机构仲裁在司法监督上并不明确。这反映出在对国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我国《仲裁法》的时候存在着先天上的缺陷,尤其是在国际仲裁机构没有建立“商业存在”的情况下。截至目前,还没有公开的关于此类案件撤销的信息,与《仲裁法》的规定明确有不可割舍的关系。
之所以如此,这里有两种可能的解释,第一,在中国的《仲裁法中》只规定有两类仲裁案件的撤销: 一是我国国内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的国内案件,二是我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裁决的涉外案件。在此前提之下,再加上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中国法院对中国境外仲裁机构在华仲裁的监管受到了极大的制约,难以有效监管这类仲裁。
此外,国外的仲裁机构在中国的办事处能不能接收和处理不含涉外因素的案件,如何对相关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如何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如何管理境外仲裁机构,和对相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都是尚未解决的问题。同时,由于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律法规没有足够的经验和先例可以参考,因此以上事项均需待将来的立法和司法来解决。从商业层面来看,若是已经成功入驻的国外仲裁机构不能提供全面有效的仲裁服务,境外仲裁机构的入驻动力和必要性便可能会大打折扣。有鉴于此,怎样降低相关的法律障碍,解决现有的相关问题,探索并建立成熟的海外入驻仲裁机构的管理方式是将来不得不考虑的内容。
三、四川自贸区仲裁制度创新与发展路径
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是世界上两种基本的仲裁形式,它们相互补充。临时仲裁不是由任何已建立的仲裁机构正式规定的,而是由当事人自己为仲裁案件制定自己的仲裁程序。它对于标的较小、但结案时间要求非常快且十分紧迫的案件有重要意义。中国加入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一条第三款确立了临时仲裁制度。由于条约中协定的接受并没有反映在当前的制度中,所以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大的遗漏。临时仲裁制度的建立,不仅是因为中国加入WTO 不等于承认和执行外国的特别仲裁裁决,更为重要的原因是随着我国不断加快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导致了大量的民事纠纷,这些纠纷仅由法院和现有有限的常设仲裁机构解决将导致越来越多的积压案件。所以,通过建立临时仲裁制度,可以有效缓解我国目前面临的纠纷解决难题,实现社会效益。四川自贸区引入临时仲裁制度,不但能有效处理新争端的客观要求,而且加快了自贸区仲裁制度完善的现实需要。
作者简介:王一睿( 1993 - ) ,女,汉族,四川中江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生,研究方向: 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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