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①开始前,乡绅和贵族掌握着国家的主要土地财富,尤其经过15世纪以来的发展,乡绅成为日益上升的政治力量,缺少乡绅的合作,统治难以持续长久,这是被历史所证明的,也是乡绅在17世纪宪政革命中发挥作用的体现。但是乡绅与“内战”爆发的关系如何,又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复辟、“光荣革命”的发生,复辟与“光荣革命”后乡绅的权力诉求是否得以实现,需要具体的分析研究,因为这并不是乡绅能够完全掌控的,17世纪宪政革命的主要博弈方是国王与议会,乡绅是多种力量中的一支,主要代表郡中地主的利益。而且,乡绅阶层不像贵族那般封闭,它是不断流动的;内战造成了乡绅政治上前所未有的分化;乡绅在君主专制与激进运动中遭受挫折和打击。也使得乡绅在议会政治上趋于成熟并且丰富了地方治理经验。
一、宪政冲突的激化与乡绅内部分化
17世纪英国宪政冲突的激化直接表现为内战的爆发。英国史研究中,曾围绕“乡绅崛起”与英国内战爆发的原因争论不休。英国学者托尼(R.H.Tawney)提出“乡绅崛起”后引发了史学界的大辩论。赫克斯特(J.H.Hexter)将这场大辩论称为“乡绅风暴”。托尼的基本观点是,1640年之前乡绅在地产经营上的勤奋与精明使其作为一个新的阶层兴起,在政治中赢得权力,是英国内战爆发的主要原因且在内战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在乡绅的崛起同时伴随着贵族的衰落。按照托尼的观点,“乡绅的崛起与贵族的衰落同时而生,同步而行,互为因果。而正是这种社会变化构成了17世纪中叶大革命爆发的真正历史背景,乡绅才是革命的领导和中坚力量”②。特雷弗·罗珀(H.R.Trevor-Roper)反对托尼的“乡绅崛起”论,他将乡绅分为“宫廷乡绅”和“乡野乡绅”。“宫廷乡绅”是指担任王室官员,通过宫廷和法律的途径获利的乡绅。“乡野乡绅”是无法通过这些途径获得利益的小乡绅。乡绅没有作为一个阶级兴起,也就谈不上导致了旧贵族的衰落,相反,衰落的是郡内小乡绅。两者的冲突导致内战的爆发,小乡绅是内战中激进的核心力量。斯通(Lawrence Stone)总体支持托尼的观点,且做了修正和进一步研究,此外,斯通对内战的成因又做了综合的解释:“王室没有常备军,未建立起可靠的地方官僚队伍、贵族衰落及乡绅的崛起:清教主义在大有产阶级和社会中下层的广泛传播;对国家治理中身居高位的人产生信任危机。”③明盖(G.E.Mingay)认为三人的立论基础均存在一定的缺陷。托尼将乡绅经营地产与商业紧密联系,不能说明大贵族地产经营上一定是保守的,托尼除了举出一些当时的评论家持同样观点外,再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解释乡绅与内战爆发的原因。而罗珀所说的小乡绅在内战中的激进表现不足以影响内战的结果。斯通最有力的根据是大贵族和大乡绅的数量相对来说是少的。但这一时期两者在数量和组成上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再有,大贵族和大乡绅的界限不清,两者在收入和影响上有较大的交叉。此外,如巴林顿·摩尔认为,查理一世时对农民的保护影响到乡绅的利益,乡绅联合起来反抗王权。“真正在乡村维持秩序的通常是绅士阶层,他们正是国王的保护性政策所打击的对象。因此,国王政策的主要后果就是惹怒了这群人,他们高举‘每个人都有权利随意处置自己私有财产’这面大旗,而且坚信这么做是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皇家的策略反而让城乡有商业化意识的群体联合起来,形成一股紧密的反抗国王的力量。”④阎照祥教授则认为对于乡绅在革命中的作用不可简单言之,“但是我们说乡绅的主体部分属于上升的阶级势力,并在以后革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却是没有疑义的”⑤。
关于“乡绅崛起”的争论不限于上述的介绍,但都围绕着英国内战的原因、动力以及各种起作用的因素展开。这次宪政史研究方法上的争鸣,“经过激烈的辩论后(其激烈程度有时候不亚于17世纪议会中的辩论),才能清楚在那些发动内战的土地所有者双方之间,并没有多大的经济差别。内战既不是由于乡绅的兴起而引起,又不是由于部分乡绅的经济衰落而引起”⑥。乡绅是否“崛起”除了以土地财富作为衡量的主要指标外,还包括乡绅的人数,乡绅的地位,乡绅与国王、贵族和议会的关系,乡绅在郡及国家层面的政治话语权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衡量。乡绅是否是内战爆发的原因以及是否决定内战的结果已经随着学术研究路径的拓展不再受到过多地关注。但是随着英国“地方主义”研究、“新宪政史”研究的发展,“郡共同体”(Local Community)、乡绅社会(Gentry Community)成为研究的热点。就“新宪政史”研究来看,其特征是:认为社会深层结构之政治事件和短暂混乱,其影响更为深远;通过借鉴现代早期的研究成果,新宪政史认为在英国公共生活中存在着一种独特的政治文化,社会精英和中等阶层中存在着一种由共享信念和道德价值观构成的强大系统,这种系统影响着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⑦乡绅是郡内的精英,是英国“新宪政史”研究的对象之一,而且“17世纪英国革命实质上是一次宪政革命”,⑧对国家与地方的关系,传统的宪政平衡有深刻的影响。1640年之前,乡绅逐渐摆脱对贵族的依附;通过担任治安法官实现地方自治,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乡绅自治;在下院选举上,乡绅占据下院多数议席,“乡绅入侵”现象依然持续着。乡绅作为重要的经济力量和政治力量,不仅在国王与贵族的权力斗争中受到重视,也直接影响着地方政府的效率与稳定。因而,内战爆发之后,乡绅不可避免地卷入其中并深受影响。
内战中,乡绅在对战争的态度、政治立场与行为上有较大的不同。因内战造成的乡绅分化非常严重,不过,这种分化是暂时的,而且原因非常地复杂。B.G.布莱克伍德在研究1640-1660年间兰开夏郡乡绅时,细致对比了内战对乡绅的影响,内战将乡绅分裂为王党乡绅、议会党乡绅、持摇摆立场的乡绅以及中立的乡绅。王党乡绅和议会党乡绅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没有大的差距,议会党乡绅反对君主专制上的立场更为鲜明,且以清教徒居多。王党乡绅的数量是议会党乡绅的两倍,但没有使王党在内战中获胜。他认为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兰开夏郡的王党乡绅更多地投身郡外的战争,留在本地的王党势力较弱;二是王党的号召力不足;三是王党乡绅对待战事的态度比较消极,而议会党乡绅在支持议会上更为主动和积极。”⑨但是保持中立立场的乡绅在兰开夏郡各地的比例都超过了一半,反映出乡绅与国王、贵族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再如在康沃尔郡等地处偏远,经济落后的乡村地区的从骑士们,虽然不受重视,但态度趋于保守,内战爆发后,他们选择站在王党一边,他们的逻辑似乎很简单,“没有王室,就没有从骑士”⑩。许多郡的乡绅为了避免自己的财产在战争中受损,力图保持中立,反对暴力破坏,呼吁没有受到重视,因而选择了集聚本地的武装力量反对任何一方的侵扰。如“斯塔福德郡的多数乡绅保持中立,1642年11月26名治安法官同意建立自己的武装力量。7月中旬林肯郡的许多乡绅呈请供养400名骑兵,准备抵御外来的入侵以及平息内部的骚乱”(11)。也存在对议会和王党均不得罪的情况,比如选择了一方亲自加入,背地里又对另一方提供武器装备和金钱上的支持。在当时的情势下,乡绅无论是积极自保和消极配合都无法置身事外,一些传统的乡绅对地方的控制权受到削弱。同一地方的原本和平共治的乡绅也因内战打破了和谐的关系,成为对立的双方。乡绅们时刻关注战局的变化,有的乡绅始终选择跟随优势一方。乡绅中之所以出现如此大的分歧,有政治、经济、宗教等方面的原因,最主要的还是受利益的驱动和时局的左右。
而且,内战中乡绅的分化随情势发展处于变动之中。乡绅内部在财产和地位上分为大、中、小乡绅,大乡绅倾向保守,中小乡绅中许多是内战中的激进分子。在1322年的国内冲突中,小乡绅即随大贵族参加暴力骚乱,从大贵族那里获得上升的机会。内战时作为小乡绅的新晋家族积极支持议会,通过控制郡议会,为议会军筹集军需。而在肯特郡乡绅中,古老家族间的血缘关系紧密,内战开始属于温和的王党,但没有离开家园加入国王的军队。随着局势的发展,激进主义者和清教徒的所作所为将许多这样的家族推向王党的军营,并成为复辟的拥护者。(12)乡绅的分化,尤其是王党乡绅与议会党因所持的不同政治立场在内战结束后至“光荣革命”期间的宪政革命中遭受不同的对待。
二、宪政冲突的延续与乡绅权力的削弱
共和国和护国政治时期,虽然结束了内战,但是这一时期的共和政体、护国制度以及施行的政策与法律是在权力失衡下做出的,其没有解决宪政冲突,而是延续了宪政冲突。乡绅的权力在此期间受到削弱。在17世纪的政治动荡中,乡绅的生命、财产、权力受到影响。内战的军事暴力造成参战乡绅的人员伤亡。(13)而且,内战中交战双方为了打击各自控制区域内的反对者,采取了扣押、没收财产,剥夺公职等手段。内战的结束,形式上意味着议会支持者的胜利及对王党乡绅的清算。因而1640-1660年,英国的郡乡绅尤其是王党乡绅在财产、权力上受到较大的冲击。这一时期,不仅王室、教会的土地被出售,王党乡绅的土地也被扣押,需要缴纳罚金才能回赎。复辟之后,之前被没收的财产得到恢复。但这一时期乡绅抛售地产的现象比较多见,这是在即便复辟之后也无法恢复的,土地是乡绅赖以存在的基础,失去土地等于失去乡绅的身份,购买土地者会因此跻身乡绅之列。乡绅抛售地产的现象不能简单地用来说明王党乡绅在内战、共和国和护国政治时期遭受沉重打击,从而被迫抛售地产。从王党乡绅抛售地产以及当时王党乡绅遭受的境遇上去分析,这种现象的出现是多种原因造成的。王党乡绅的地产的确受到了扣押,在缴纳罚金后可以赎回,一些乡绅通过出售一定的地产来缴纳罚金。但是也有乡绅在内战前就负债累累,通过出售地产偿还债务。而且多数乡绅在复辟之后,通过各种方式收回了地产。也有研究表明,议会党乡绅通过支持议会获得的利益没有想象的多与持久,王党乡绅在1640-1660年间的损失也没有想象的那样严重。比如在兰开夏郡,“内战后有71%的王党乡绅的地产被议会扣押、处以罚金或没收。但很少有人因此丧失经济、社会地位。1646-1659年间,该郡抛售地产的非王党乡绅的数量还要多于王党乡绅。有100名乡绅宣称被处了罚金,但在共和国和护国政治时期只有59名公开出售了土地”(14)。议会党乡绅购买王党乡绅土地的数量很小,许多地产被有实力的其他王党乡绅买去了,他们虽然与王党对立,但是更恐惧无政府状态,其中一些后来转而支持复辟。
扣押、没收反对派的地产或处以罚金不仅是打击反对者的重要手段,也是军费的主要来源,要实际控制地方更为重要的是打破原有的权力结构,扶植支持国王或议会的地方代理人。至17世纪内战爆发前,以乡绅为主体的治安法官已然取代郡守成为王室的地方代理人,治安法官组成的治安委员会至少从都铎王朝起至19世纪是英国实际上的地方政府,且被视为英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制度创制。从伊丽莎白一世至查理一世时,中央加强了对治安法官的控制,撤换治安法官的情形偶有发生,但在17世纪英国革命时代,对治安法官进行撤换乃至“清洗”在内战、共和国与护国政治、复辟、“光荣革命”各阶段均有发生,频次与规模大大超过以往,成为主导势力控制地方各郡的首要手段。如内战时国王与议会分别对各自控制地区的治安委员会进行“清洗”,免除持不同政见的治安法官,任命己方的支持者。“1641年,议会政府对地方政府进行清洗,1642年6-8月,王室政府又对各地治安委员会进行改组。结果,有200多个治安法官曾先后失去职位。”(15)显然,被免职的治安法官是政治牺牲品,但大多数治安法官只是暂时被免,不久之后即复职。因为担任治安法官的乡绅是郡中的精英,不仅才望兼隆,经过数代的经营在地方的关系盘根错节,很难在仓促间找到合适的替代者来维持郡中的秩序、处理好各种地方性事务。传统和保守的郡乡绅当然会对这种直接剥夺其传统权力的激进做法以及议会有损其利益的其他举措表示不满,“首先,地方社会承受的军需压力越来越大,供养、征召和金钱的需求看似毫无止境。其次,议会派持续将地方作为满足中央利益的工具,通过外来人掌握郡中权力,榨取本地的人力和物力。最后,乡绅对激进派在极力拉拢乡绅之时,议会拒绝与国王达成协议。没有解决任何宗教或政治问题”(16)。
共和国与护国政治时期。对治安法官的撤换仍在持续,但明显在态度上更为谨慎,在方式上减少了激进和对抗,也寻求乡绅的支持。如共和国与护国政治时期都曾组建对郡治安委员会进行改组的专门机构,为了拉拢乡绅支持议会恢复一些乡绅的治安法官职位等。但这一时期,议会和克伦威尔所施行的地方政策逐渐招致了乡绅较为普遍的不满、期间一些王党乡绅主动辞去治安法官职位,而新任命的治安法官多为郡中警官这样的低级官员,也有商人,这与治理郡区的传统相悖。“在共和国和克伦威尔摄政时期,天然的独立派与绝大多数乡绅中的温和派或多或少对克伦威尔推行的政策产生反感,削弱了共和力量。”(17)克伦威尔实行专制独裁,将全国划分为11个军区,每一军区由一个陆军少将领导,民政权和军事权全部集中在陆军少将手里。此举无疑剥夺了治安法官对地方的管理与控制,引发乡绅普遍的不满,他们“对少将们也存在深刻的憎恨,因为他们取代了乡绅——各郡的天然统治者。这些事情的内在联系慢慢让有财产的人联合起来,导致了革命者的分化。宗教信仰不再是最崇高的理想,恢复他们古老的自由成了最崇高的美德”(18)。缺少乡绅的支持,陆军少将是无法正常、有效地控制地方的,在仍以土地财富为主的时代无异于削弱了统治的基础,引发统治的危机。此外,政府提高税率的程度对乡绅来说是前所未有的,无疑会加剧乡绅的对立,“在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乡绅是最为坚定地植根于土地和国家体制之中的阶级,议会和护国主能够对他们进行掠夺、罚金和弹压,却无法将他们从土地上连根拔起”(19)。也由此引发全国性的抗税运动。“这一时期的经验与教训表明,地方的旧有乡绅家族是地方社会最好的治理者,也只有他们才能成功地控制地方。”(20)共和国与护国政治期间,许多乡绅尤其是王党乡绅经历了财产上的敲诈和掠夺、政治上的排挤与打压。对新的政府采取消极态度,表现出对政府措施的不满与不屑,对专制倾向的警惕与恐惧,这种情绪在乡绅中弥散,他们期盼和欢迎传统体制的复归。当时,“复辟君主制被认为是恢复稳定的唯一途径”(21)。
三、宪政冲突的解决与乡绅权力的恢复
复辟是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中君主制的回归,恢复了传统的宪政平衡:“光荣革命”是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的完结,建立起英国的现代宪政。复辟、“光荣革命”的直接动因都使当时的统治走向专制。无论是克伦威尔还是詹姆士二世,施行专制统治都会直接损害乡绅的传统权力与自由,招致乡绅的不满与抵制。不过,乡绅对共和国与护国政治时期统治的不满与乡绅在复辟上所起的作用是既关联又区别的两个问题。在乡绅与复辟的关系上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乡绅对复辟没有直接影响。有的认为是骑士党、王党乡绅将查理二世带回了国家。有的则认为即使乡绅不是复辟的设计者,也一定是最大获益者,至1662年,国王实际上是由大地主组成的联合共同体的主持者,地方乡绅是复辟的绝对受益群体,甚至认为1660年后的半个世纪是“斯图亚特乡绅的胜利”。(22)一些历史学家对此持有相似的看法。事实表明,在乡绅与复辟的关系上,多数乡绅对复辟在态度上是支持的,在复辟后的前期也被恢复了传统的地方性权力。查理二世的复辟首先对王党乡绅来说看似非常大的利好,他们提出要国王补偿他们的损失。比如“兰开夏郡利兰的乔治·米德尔顿不无夸张地宣称,他因效忠斯图亚特王室一共损失了38530镑,其中军事花费达7600镑,财产损失7000镑,罚金14000镑,与受议会鼓动的佃户之间的诉讼费用有9930镑”(23)。但是查理二世的首要任务是恢复秩序,没有满足这些要求,除了收回王室和教会被没收的土地,王党乡绅所遭受的罚金等损失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即使对王党人士有所奖赏,都为大贵族获得,很少有乡绅受到奖赏,且奖赏的数额与他们的损失相比相差甚远。议会党乡绅在复辟后的境遇要更坏一些。“兰开夏郡的议会党乡绅在共和国与护国政治时期购买的土地在复辟后至少丧失了46%。17世纪末,支持议会或共和国的乡绅中有56%失去了乡绅的地位,一部分乡绅的衰落是因没有男性继承人、负债等所导致。”(24)
王党乡绅在经济上没有得到国王的回报,因而在复辟后的政治中寻找平衡。“骑士议会”以国教派乡绅为主体,的确在复辟后的几年中试图恢复之前所失去的财产和权力,对议会党进行报复,比如1661-1665年间,议会通过1661年《市镇团体法令》、1662年《划一法》、1664年《非法宗教集会法》等法令,统称为《克拉伦敦法典》,力图恢复国教,迫害天主教徒。查理二世统治后期试图终止《克拉伦敦法典》的做法都遭到了失败。乡绅的地方权力得以恢复,而且乡绅治安法官的独立性因枢密院的干预减弱得以增强。1680年前未发生对治安法官的大规模清洗,只是一些议会党治安法官被免职,由王党人士取代。此前任命的多数治安法官因地方管理的需要仍被保留。随着查理二世推行宗教宽容政策引发的冲突加剧,于1680年对治安法官进行清洗,并持续至1685年,许多国教派乡绅因此失去了治安法官职位。
詹姆士二世统治的前两年,乡绅持支持的态度。随着詹姆士二世逐渐趋于专横,施行复兴天主教派、扩充军队等措施,乡绅对国王的态度发生了转变。为了推行其政策,詹姆士二世联合城市中产阶级、新教不从国教者以及辉格党势力,形成“综合统治阶层”,“在他尝试政治革命与‘综合统治阶层’的联盟时,詹姆士正威胁要取代国家传统上乡绅与贵族的社会精英阶层”(25)。詹姆士二世对议会和地方政府进行了清洗,免除拒绝执行国王政策的所有地方主要官员,在1687年和1688年两年间治安法官分别被撤换455人和795人,占38%和66%。(26)到1688年,1685年在位的治安法官、郡督等有四分之三被撤换,多由天主教徒乡绅与新教不从国教者填补,但他们的人数明显不足,只能由一些不适格的外来人担任。新教不从国教者在下院也占据了多数。很明显,詹姆士二世是想摆脱乡绅中大部分的国教徒与托利党的影响。乡绅对扩充军队也感到恐惧,又对由此而承担土地税充满愤怒。詹姆士二世的专断独行逐渐将乡绅推向了他的对立面。J.H.普拉姆评论道,詹姆士二世对英格兰社会的“天然领导者”——乡绅进行公开的挑战,构成了威廉三世1688年政变胜利的基础。他说:“自诺曼征服以来,从来没有哪一个君主如此固执地向贵族和乡绅的现存政治权力进行挑战。”(27)当威廉受邀引兵前来时,詹姆士二世方知自己种下的恶果已经无法弥补,即使他临时转向,再次启用那些国教徒乡绅和托利党人也于事无补,况且,他们中多数人直接拒绝了詹姆士二世,欢迎威廉的到来。“1660年查理二世复辟斯图亚特王朝,治安法官和乡绅作为一个整体恢复在地方与国家中的影响,甚至比以往更为重要。他们对地方的统治作为一项传统权力是极其强大的武器,查理一世、议会及克伦威尔相继败下阵来。查理二世与詹姆士二世也不能改变这一现实。”(28)可以看出,詹姆士二世对国教派乡绅的排斥,对治安法官的清洗对“光荣革命”具有非常的意义。
“光荣革命”后建立起的英国宪政以传统宪政为基础,也是现代宪政的开始,乡绅对此既熟悉又陌生,乡绅的影响也在“光荣革命”后至18世纪经历了明显的上升,又随着19世纪工业化与民主化的发展而衰落。“从1688年起乡绅和贵族已经主宰了王国的政治生活。他们控制选举体制,控制上院和下院的席位,为教会供应了大量的牧师,也占据军队和外交方面的高级职位。他们和牧师一起垄断了治安法官职位,通过大陪审团和季审法庭统治乡村。”(29)这是对贵族与乡绅在国家、地方政治中的评价,单就乡绅而言,乡绅影响的“上升”可靠的结论是指在地方层面,在对郡的掌握上。“光荣革命”后议会较之以往获得更大的权力,但上院贵族更为强势,不但控制国家事务,也控制下院议员的选举。以往“乡绅入侵”市镇议会的情况还在继续,但也发生了变化,在有些地方的市镇选择代表时,乡绅不再是唯一的选择。如此一来,郡乡绅在下院选举上大受排挤。
这一时期,英国的政党政治处在形成之中,因不同利益和政治主张形成多个政治派别,如有学者将下院区分为官吏、郡区乡绅和二者之间的各种政治派别;也有学者认为18世纪初的英国议会内存在着三个基本类型,即政府利益类型、职业政治家类型和乡绅类型。(30)一般的观点认为存在辉格党和托利党两个政治派别。尽管上述的分类受到批评,但仍存在合理之处,尤其在下院“官员议员”与“地方议员”的对立是18世纪下院的一个客观现象,也是损害乡绅利益,受到他们强烈反对的原因之一。乡绅经过努力于1694年通过了《三年法案》,但旨在将官员排除下院之外的《任职法案》没有获得通过,而辉格党又在1716年通过了《七年法案》来延长对下院的控制。1710年托利党执政时,郡乡绅提出《议员土地资格法案》,规定郡议员的资格是收入600镑以上的土地主,其他选邑的议员资格年收入不少于300镑。地方乡绅想通过这样的财产限制,将下院控制在土地主手中。由于官员受到政府的资助,乡绅的企图再次受挫。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18世纪以乡绅为主体的治安法官达到了顶峰期,“整个世纪他们都在体现着令人嫉妒的独特地位”(31)。这主要归因于至18世纪,中央对治安法官的监督与控制减弱,治安法官的权力和自由增大了。内战后对治安法官有监督权的机构或是被废除或是监督减弱了,如1641年废除了星座法院,“光荣革命”后枢密院衰落,18世纪巡回法官的监督也减弱了。18世纪治安法官的权限进一步增加,“Magistrates”一词开始适用于治安法官,治安法官成为郡的“统治者”,乡绅则是郡的“统治阶级”(Ruling Class)。
17世纪英国宪政革命中,郡乡绅所寻求的是英国传统意义上的宪政平衡,恢复古老的宪政传统,他们是王权的拥护者,也是专制王权的抵制者。乡绅内部是存在差别和分层的,以地位和财产划分,有骑士、从骑士、普通绅士,大乡绅、中等乡绅和小乡绅;以政治派别划分有王党乡绅、议会党乡绅、中立的乡绅等;以宗教派别划分有国教派乡绅、非国教派乡绅等,不过对破坏自由宪政传统,实行专制的统治者,他们持近乎一致的反对立场。乡绅坚信他们的权力和自由来源于古老的宪政传统(the ancient constitution),不能被任意地剥夺,依照传统,议会下院应由郡的土地主精英主导,郡的治理权应由治安法官和治安法官组成的治安委员会来掌握,乡绅是担任治安法官的不二人选,这是他们在17世纪宪政革命各阶段中保持立场、改变立场的根本原因。然而,他们的立场和权力诉求是否在上述各阶段中产生足够的影响,在复辟和“光荣革命”后是否能长期保持“胜利”,这是值得研究和商榷的。历史是不断向前发展的,经过17世纪宪政革命英国走向了现代宪政,应该说,相比在19世纪改革时代乡绅面临的危机和走向衰落而言,17、18世纪乡绅的权力和地位未受到根本性的挑战,也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