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约在2015年初,笔者在与海南师范大学杨英姿教授通信时就讨论过,深入探究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基础理论或理论基础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课题,并将其列为同年6月组建的“中国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研究小组”的核心议题之一。随后不久,笔者注意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王雨辰教授和东南大学的叶海涛教授分别在《哲学研究》2015年第8期和《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5年第5期发表了《论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对历史唯物主义理论的辩护》和《生态环境问题何以成为一个政治问题?——基于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属性分析》两篇文章。前者提出的一个有意思的问题是,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及其建设的理论视野或语境下,我们应如何理解生态马克思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之间的关系;而后者是一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课题的研究成果,其名称就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及其政治哲学基础研究”。上述几个因素相结合,就促成了如今探讨的这样一个话题: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政治哲学基础。在本文中,笔者将着重讨论这一议题的方法论层面,即为什么需要讨论和如何进行讨论,并对几个相关性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流派加以比较分析。
在开始正式讨论之前,也许需要解释一下“政治哲学”这个概念本身。一般来说,政治哲学既可以界定或理解为一个哲学分支,也可以界定或理解为一个政治学分支。①就前者而言,它意指对一个社会的政治现象或实践及其认知的本质性内涵和演进规律的哲学层面的分析,比如关于政治的起源、本质、规律、目的和手段,以及对政治理论、学说、思想、观念本身的“元政治”研究。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哲学当然是甚至首先是一种政治哲学,因为它包含了对人类社会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活动以及各种理论认知的批判性分析。就后者而言,它意指一种特定取向或样态的政治实践或认知的哲学世界观及其价值基础,或者说是关于为何以某种方式阐释或实践某种形式的政治的哲学理论依据问题,比如当代社会中的自由民主主义、社会主义、保守主义、新自由主义、新极右翼主义、生态主义和女性主义等,都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学分支意义上的政治哲学。因为它们构成了某种特定形式或样态的进一步进行政治理论分析或政策主张的价值观基础和话语语境。更具体地说,政治学视域下的政治哲学包含三个内在构成性的元素或侧面:对社会主导性现实的批判性分析、对未来社会替代性方案的构想以及走向这一替代性社会的道路或战略。就此而言,这个意义上的政治哲学更类似于我们平时所指的政治理论流派或政治意识形态。英国学者安德鲁·多布森(Andrew Dobson)在阐述生态主义思想何以是一种独立的政治意识形态时[1],所采取的正是这样一种分析思路。上述区分当然只是大致意义上的,但已可以清楚地表明,本文所探讨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政治哲学基础问题是在后者即政治学视域下展开的。
对于方法论层面上的第一个问题,即为什么需要讨论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基于如下理由: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实践作为一个特定的政治选择,需要一种更深层的理论基础意义上的或政治哲学层面上(也可以说广义上的本体论)的根据。换言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理论与实践应该是一个内在契合一致的整体和过程,但现实中显然并不必然会如此。具体来说,一方面,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这一概念涵盖了两个密切关联但却并不等同的要素:生态可持续性考量,即生态主义和社会公平正义考量,即社会主义。一般意义上的生态文明概念,作为当代中国政治与话语语境下的一个主流性政治术语或理论,更多的是应对生态环境问题或挑战的一种“普适性”或“浅绿性”的概括与表达,它侧重于经济技术与法律规制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中的作用,目的是吸引尽可能广泛的社会公众加入到这一进程之中。因此,它的主要特点或“优点”,就是社会主体范围和政策工具手段的包容性与多样性。就此而言,生态文明概念或理论本身,并不必然是激进的或社会主义的,但是在现实中,它往往被理解和界定为现代化与发展进程中的与自然关系方面的维度或绿色维度,也就是人们通常所指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比之下,更为具体、明确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概念,立足于应对生态环境问题的社会公平正义尺度并内在地蕴含和要求现代经济社会制度的深刻重构。因而,社会主义并不是生态文明的一个可有可无的前缀,而是一种“红绿”意义上的旗帜鲜明的政治规定性。换言之,在笔者看来,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是一个政治意识形态立场与政策取向更为明确的独立性概念,而且只能将其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内在地规定着生态可持续性考量和社会公平正义考量的有机结合与统一。由此可见,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概念蕴含着一种特定构型的生态文明目标追求和实现路径,尤其是强调其中的社会正义(公平)意涵或侧面。很显然,对此我们还需要做出更为充分的阐释与说明。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论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实践的整体统一性和良性互动,需要一种更高层面上的价值取向或意识形态规约来保障或促进。必须看到,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着一种十分吊诡的情景:一方面是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话语或理论的表面化繁荣,而另一方面则是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对社会主义价值(政治)取向的明显淡漠或抵触。就前者而言,无论是中共十八大报告和修改后党章的权威表述还是少数相关学者的理论阐发②,都未能转化成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论本身更为系统的学理性讨论,尽管大量的学术研究课题和著述的标题都使用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这一言辞或说法。就后者来说,十八大以来日渐趋向政策实践层面的生态文明体制与制度改革构想,以及现实中大量铺开的各类生态文明示范区试点建设,都很少触及或有意无意地回避社会主义视野下的政策创意或可能性,比如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环境责任担当形式、美丽乡村建设中公共空间或集体所有权形式的重构、基于公民社会平等权利保障的全国性生态补偿机制创建等。而上述现状凸显的一个深层次问题是,许多学者认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生态文明建设理所当然是指向社会主义的。但从逻辑上说这一点并不必然成立。这是因为长期缺乏科学系统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论及其正确指导的生态文明实践,会导向另外一种前景或结果。因此,一个绝非多余的预防或矫正性举措,就是深入阐明一种可以作为二者共同基础的、处于更高阶位的政治价值观或意识形态取向。
对于方法论层面上的第二个问题,即如何进行讨论的问题,在笔者看来,我们首先需要做出一种明确的论域上的限定。毫无疑问,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理论与实践是基于多方面的理论渊源和经济社会条件的,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在十分不同的理论与学科视野下来讨论它的理论基础或本体论依据。比如,我们既可以将其聚焦于社会主义制度框架下生态文明的生态主义价值认知的激进性质,也可以侧重于其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后现代主义的文明阶段性特征。相应地,我们就需要追溯与归纳它在自然价值认可、文明类型及其发展动力、技术能源支持等不同议题中的本原性价值或认知。而基于一种绿色左翼或“红绿”政治的立场,笔者想强调并希望展开讨论的是对生态文明的“社会主义”前缀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基础的阐发,或者说,我们如何确定或概括一种对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哲学基础的更精确表述。而一旦具体到这一层面,我们就会发现,候选者中除了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辩证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还有生态马克思主义(生态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生态学或社会主义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约翰·贝拉米·福斯特(John Bellamy Foster)的生态唯物主义、小约翰·柯布(John B.Cobb)等的有机马克思主义等诸多说法。笔者的问题是,究竟哪一种“红绿”政治哲学理论或话语,或者它们某种形式的化合,能够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理论与实践提供一种更为可靠的基础性支撑呢?
正如前文已指出的,对一种政治哲学或意识形态的功能的一般性界定,包括提供现实批判性阐释、未来社会构想和政治变革战略与路径等三个方面,而作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之理论根基的某种形式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也不例外。更进一步说,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作为对社会主义的左翼政治旨向与生态主义的自然价值感知的自觉结合,其哲学基石或依据是一种能动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能动性社会关系基础上的不断改善的社会—自然关系。而从一种元政治或元理论的分析视角看,上述设定或判断并不是不证自明的,而是需要做一番义理层面上的哲学论证的。这其中至少会涉及如下三个根本性的问题:其一,人类社会关系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是一种能动性或自主性的关系?其二,社会—自然关系与社会关系之间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何者更具有决定性意义?其三,能动性的社会关系一定会导致一种不断进步的社会—自然关系吗?抑或相反?详尽地讨论这些问题本身并不是本文的任务,但对它们的回答却可以成为我们批判地分析有关“红绿”政治哲学理论流派的重要尺度或参照。
历史唯物主义或唯物史观就其宗旨而言,致力于成为一种对人类社会历史及其发展规律和变革机制的科学阐释。在它看来,任何一个社会或文明形态,都注定有一种特定构型的也即历史性的人类社会关系和社会—自然关系,封建社会是如此,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如此。因而,从原始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人类社会关系和社会—自然关系,是一个逐渐演进的历史过程。更具体地说,一方面,由于自然界及其物质性存在始终是或日益成为人类社会实践的对象化存在,尤其是在现代工业社会中,所谓的社会—自然关系本质上不过是社会关系的一种展现或延伸,或者说就是一种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对宇宙整体和地球自然生态系统的科学认知都在日益清楚地表明,人类社会及其实践活动只不过是复杂得多、悠久得多的宇宙或地球整体演进与运动过程中的一部分或瞬间,人类的各种活动甚至肉体生存都离不开一些基本的自然物质和生态条件,因而自然界的本体决定性地位构成着社会关系及其历史性展开的终极性限制,这可以说是辩证(自然)唯物主义或自然辩证法所展现出的生态意蕴。
尽管存在马克思、恩格斯本人对于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劳动实践)和自然科学认识的不同方面的侧重,以及具体研究领域中个别性措辞或表述的差异(这是非常自然的现象),但对于他们来说,一种对人类社会的整体性、历史性的共同理解是毋庸置疑的,因此也就不存在任何意义上的根本性对立。换言之,在马克思、恩格斯视野下的人类社会及其发展过程中,就像不存在能够脱离社会的自然一样,也不存在可以完全摆脱自然的社会,自然物质性力量对于人类社会的约束性作用和人类社会对于自然物质性力量的能动性改变,始终是一个统一性的人类社会的两个侧面,而正是它们之间的相互制约与互动构成了历史演进的内在动力。[2]
依此,我们似乎可以通过论证历史唯物主义、实践唯物主义和辩证(自然)唯物主义是一个整体或“一体三翼”(即唯物主义的自然观、实践观和历史观),来宣称历史唯物主义或唯物辩证历史观其实就是一种“绿色马克思主义”[3],并构成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政治哲学基础。但依然存在的问题是,除了实践唯物主义与辩证(自然)唯物主义在理论阐发思路上的明显张力或冲突——尤其是对社会关系与社会—自然关系之间关系的理解上(究竟何者更具有决定性意义),更为突出的是,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主导下的社会—自然关系似乎正呈现为一种无可逆转的衰败趋势,而这一事实所隐含的一个合理推论是,人类社会关系的进步性替代(包括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未必能够确保一种不断改善的社会—自然关系。换言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未来——就像社会主义本身的未来一样——并不是一种必然可能的前景,至少需要做出更深入的论证。
生态马克思主义(包括生态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生态学、社会主义生态学等略显不同的表述)的理论实质在于方法论上的创新,明确地尝试把生态学思维或议题与马克思主义传统结合起来,以便弥补经典马克思主义尤其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自然生态关注不足或“理论空场”的缺陷。这方面的典型代表是美国生态马克思主义者詹姆斯·奥康纳(James O′Connor)。他的研究思路是,先将人类社会或文明明确划分为社会关系和社会—自然关系两个层面,然后指出马克思所集中关注的是第一个层面,并通过对经济性社会关系的分析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的“第一重矛盾”(即生产过剩与消费需求不足之间的矛盾),而在他看来,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下还存在着被马克思所忽视的第二个层面上的“第二重矛盾”,即一般性生产条件包括自然生态条件和资本主义生产之间的矛盾。奥康纳认为,无论是对现实资本主义社会的生态批判,还是未来社会的生态社会主义替代,都应该是一种双重意义——社会关系和社会—自然关系——上的矛盾消解。
在笔者看来,相对于经典马克思主义,生态马克思主义同时是一种话语与方法论意义上的革新,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客观地认识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的现实,尤其是社会—自然关系与社会关系的辩证互动或转化,比如德国青年学者乌尔里希·布兰德(Ulrich Brand)近年来对绿色资本主义与社会生态转型问题的研究。③他的一个基本看法是,像德国、奥地利这样的核心欧盟国家通过在全球层面上的社会关系与社会—自然关系的主动性调整,使一种局部性有利的绿色资本主义的出现成为可能。更为重要的是,广义的生态马克思主义——而不仅仅被理解为一个国外马克思主义流派——有可能成为现时代马克思主义的一种主流性或前沿性表达[4],同时体现在抗衡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全球化和探寻社会主义替代性选择两个方面。相应地,未来确定性意蕴相对弱化的生态马克思主义,与致力于创造一种“红绿”未来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理论与实践似乎更具亲和性。当然,生态马克思主义研究也存在着自己的方法论难题或挑战。笔者认为,其最大的方法论难题,也许不在于如何更科学地阐释社会关系与社会—自然关系之间的关系,比如简单地承认它们之间的辩证互动性似乎也会导致新的问题,而是对生态学的科学或“自然本体”意涵的更进一步的消化与吸纳,那将同时意味着生态马克思主义向生态学的趋近和生态马克思主义自身的革命性变革,比如最终承认自然生态的独立价值。[5]
至少可以在某种意义上划归生态马克思主义或“红绿”理论阵营的生态唯物主义和有机马克思主义,是分别由美国的生态马克思主义学者约翰·贝拉米·福斯特和以小约翰·柯布为核心的过程哲学学派提出的。就前者来说,福斯特与其他生态马克思主义者的最大不同,是致力于从马克思的著述文本中概括与挖掘马克思的生态学思想或生态世界观,并由此展开了对资本主义生态危机的激烈批判。他明确宣称:“马克思的世界观是一种深刻的、真正系统的生态世界观,而且这种生态观是来源于他的唯物主义的。”[6]可以说,上述宣称也同时彰显了福斯特生态马克思主义研究的方法论优点和缺陷。注重对马克思、恩格斯理论文本的系统性挖掘与阐释,无疑是我们应该高度肯定的[7],但将马克思的生态思想归结为一种“生态唯物主义”或“唯物主义自然本体论”并不足够准确或深刻(马克思的思想是坚持唯物主义自然本体地位的因而是合乎生态的)。但我们不能简单化或极端化地对所有那些尝试创新性地结合生态学议题与马克思主义传统的学者的努力及其研究成果给予不加区别的宗派性拒斥或鄙视。[8]
相比之下,小约翰·柯布及其同事最新推出的有机马克思主义理论,是他们长期坚持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或建设性的后现代马克思主义(力图将怀特海的过程哲学与马克思主义相结合)的一个升级版。④这一理论强调了中国传统文化对于克服当前全球性生态环境危机、中国生态文明实践对于世界各国探索资本主义替代性模式的时代价值。其最著名的口号就是“世界生态文明的希望在中国”,因此受到了中国学界超常的热情关注。应该承认,冠之以“有机哲学”前缀的有机马克思主义同时从古典哲学有机论和现代生态学中汲取了营养,因而对自然生态的哲学伦理理解确实要高于大多数的生态马克思主义主流学派或学者,但是,就像自然唯物主义是对现代生态学的一种粗略或近似概念化的解释一样,过程哲学或有机哲学也不是一种典型的生态哲学,更不等于生态主义。因而,无论是生态唯物主义还是有机马克思主义都算不上、似乎也难以成为一种对人类社会关系与社会—自然关系的更具特色的完整政治哲学阐述。至少,笔者并不认为,它们与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理论和实践更为接近。
如果说某种程度上的文明生态化或绿化——作为对现代工业社会或文明面临着的生态环境困境的社会性应对——是人类社会未来发展中的一个几乎可以肯定的趋向,而我国的生态文明及其建设话语与实践是这样一个全球性趋势下的具体体现的话,那么,明确将生态可持续性与社会公正相统一作为最高目标和准则的、特定版本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充分考虑甚至立足于后者的更高水平保障来推进前者的真正实现——即便在当代中国,也只是其中的一种政治可能性或选项。
承认这样一种意义相对不确定的“红绿”未来,对作为其学理支撑的政治哲学提出了更具体但也是更高标准的要求:在价值向度上,它必须能够明确阐明,为什么社会公正基础上的生态可持续性是一个更值得追求的目标理想和准则?这其中的关键点恐怕是,只有面向和服务于尽可能广大多数的社会主体以及生物种属的生态可持续性追求或举措,才可以获得环境(生态)正义意义上的政治合法性辩护,尤其不能用少数社会群体的物质私利,比如资本所有者的权益,来辩护大众甚至全球生态可持续性名义下的政策举措,比如“碳交易”或“碳金融”与抑制全球气候变化之间就是一个包含着诸多可异化节点的价值链条。在科学向度上,它必须能够明确阐明,为什么社会公正保障与促进和生态可持续性改善可以是相互促进而不是彼此冲突的?这其中的关键点恐怕是,只有充分动员起来的尽可能广大多数的社会主体的生态可持续行为,才会成为整个社会和大自然的生态可持续水平不断提高的持久性动力与保障。很难想象一个社会与环境严重非正义的文明中能够产生与维持生态可持续的自觉行动——就像“贫富两极分化”就没有社会主义一样,“贫富两极分化”的现实及其政治也不会带来真正的或持久的生态可持续性。概言之,在笔者看来,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立足之本或力量就在于相信,对一种公正的社会关系的自觉意识与追求更能促动或导向一种和谐共生的社会—自然关系,而从目前来看,我们对这样一种政治哲学的阐发还远远不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