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院建设一流社科研究机构,打造一流新型特色智库,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院从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培养高层次中青年人才,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与协调发展,规范我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四川省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我院培养和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的重要平台,博士后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着力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成立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博管会)。院博管会是领导和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博士后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研究生学院、科研(外事)处、人事处、财务处及院属各研究所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职责如下:
1.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政策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
2. 制定我院博士后工作总体规划和发展目标;
3. 监督和检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工作情况,听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年度工作汇报;
4. 负责组织专家小组审定科研课题;
5. 审批博士后导师资格;
6. 审批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处理报告;
7. 其他需要博管会审批、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院博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博管办),负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由研究生学院院长或常务副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研究生学院相关副院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研究生学院指定专人负责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院博管办职责如下:
1. 负责组织、协调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
2. 负责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兄弟单位的联系;
3. 制订招收博士后计划,报院博管会审批后向社会发布招生信息、完成招收任务;
4. 拟定博士后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5. 拟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待遇标准;
6. 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延期出站申请和提前出站申请;
7. 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进、出站手续;
8. 协助科研(外事)处审核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出国(出境)参加学术活动的申请;
9. 拟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做退站处理的报告;
10. 负责博士后联谊工作。
11. 其他需由工作站办公室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 院人事处、科研(外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文献信息中心及院属各研究所应指定专人协助开展本部门职责内的涉及博士后培养的相关工作。
1. 人事处按国家和四川省相关政策负责收存、寄送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关人事档案资料,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费缴纳、职称评定等有关事项,并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证。
2. 科研(外事)处负责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年度科研工作考核,各项科研课题、成果评奖的申报工作,负责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有关涉外工作,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关出国事宜。
3. 财务处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日常经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及其他经费的报销审核及经费核算管理工作,负责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住房等事宜。
4. 后勤管理处负责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落户我院集体户的相关手续。
5. 文献信息中心负责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图书证和收存出站研究报告等事项。
6. 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所应成立由一名所领导为负责人的博士后工作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本学科的博士后导师,并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联系人,具体负责本所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各所应结合学科建设发展,制定博士后工作规划,提出年度博士后招录计划报院博管办统筹。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需要,负责提供有关研究资料、合作人员,并做好其他相关配套工作。
第六条 成立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由院学术委员会成员兼任,履行以下职责:
1. 审议并监督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发展规划,并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方向提出建议;
2. 审议博士后导师资格;
3. 对拟设立的博士后科研项目的可行性和先进性做出评估;
4. 评审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的各类科研课题;
5. 评审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研究成果以及出站报告是否具有出版资助价值,形成书面决议,并提出可否留用意见。
第三章 招收学科
第七条 我院博士后招收具体学科范围以合作单位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学科为限。
第四章 合作导师
第八条 我院与有关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联合招收博士后。我院博士后合作导师由在职在岗研究员担任,并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博士后合作导师年龄不超过66岁。
2.博士后合作导师首先必须是研究生导师,带研究生须满一届;
3.在本专业研究领域学术造诣深,有一定影响,主持并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或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奖励;
4.申报博士后合作导师时应具有省部级及以上在研科研课题。
第九条 我院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职责:
1.对研究课题提出具体要求,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制订研究计划,对其研究工作给予指导;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了解国内外同类研究的状况,指导、协助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项目结题;
2.博士后合作导师随时了解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对其进行指导帮助;
3.指导或与博士后研究人员合作开展研究生科研教学工作;
4.参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阶段考核和研究成果的鉴定和验收,负责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及在站期间的工作表现做出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能否出站的重要依据;
5.每位导师每年度接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得超过2人,总计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人数不得超过6人,如其指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超过4年未能出站,将暂停其下一年度博士后招收资格,直至超期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
第十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聘任程序。个人申请、研究所或相关部门推荐,院博士后工作站学术委员会审议,院博管会审批。
获批博士后合作导师由院博管办颁发聘书,聘期为二年,期满后,经本人申请,院博管办审核后,报院博管会批准,予以续聘。
第五章 招收条件和流程
第十一条 每年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指标由院博管办根据博士后合作导师提交的招收意向或各所提交的招收计划综合考虑拟订,经院博管会审批后对社会发布招收公告。
第十二条 取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希望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博士后研究工作的,均可申请成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不超过40周岁)。
第十三条 我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名额主要用于引进院外人才和稳定院内人才,符合下列情形者优先招录:
1.研究领域为我院急需领域或优先发展领域;
2.科研成果丰富,博士研究生期间曾在我院认定的一类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3.主持一项及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
4.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励;
5. 应届博士毕业生或非在职博士。
第十四条 采取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的方式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院博管办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院博管办组织3名或5名具有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博士后进站面试遴选专家组,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进行考核,提出招收意见,与联合招收博士后单位协商一致,且经院博管会审核同意后,办理完成博士后进站手续。
第十五条 通过博士后进站面试遴选的博士后申请人应在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合作流动站与院博管办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及《博士后进站申请表》;
2.《博士学位证书》、《博士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如申请时尚未拿到证书,应先提供培养单位研究生院(部)提供的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证明或答辩委员会决议复印件,进站后在6个月内补交证书复印证;
3.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能体现本人科学研究水平的科研成果证明或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
5.《博士生毕业鉴定》复印件;
6.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出具的博士培养类别证明材料。凡是属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我院与合作流动站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如无书面证明材料,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 我院与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单位联合培养博士后,要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被批准进站的博士接到进站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半个月不报到者,设站单位和联合招收的合作单位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我院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实行合约管理。进入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按照博士后管理有关管理规定及《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的有关内容与我院签订《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工作协议书》一式3份,由院博管办、我院导师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各持1份。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的科研人员。其人事、组织关系等参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院外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不参加我院聘岗,工作期间应遵守我院规章制度,日常管理由院博管办会同所在研究所负责。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报到后,可以在我院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调动,我院按照四川省、成都市相关政策规定协助办理。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如果作为我院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的工作安排按国家和四川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时间原则上为两年。期满后须选定工作单位或转到另一个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完成了协议书规定的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导师、所在研究所和院博管办审核同意,并报院博管会批准后,可提前出站,但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1个月。
博士后研究人员未能按时完成研究项目,需要延长工作期限者,本人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导师、所在研究所和院博管办审核后,报院博管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最长延期不得超过四年。超期未能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做退站处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项目应由本人提出,须结合我院科研条件和学科发展需要,参考导师的意见,共同协商确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三个月内应做开题报告,由院博管办组织3位或5位专家对选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考核评议。经考核评议未达到要求的,须重做开题报告。经审查通过后,将开题报告报院博管办备案一份,所在的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各留一份。课题确定后博士后研究人员一般不得随意改变。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一年后,由院博管办组织5位专家对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中期考核,安排博士后研究人员作学术报告和全面的工作汇报。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填写《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由导师和所在研究所写出考核意见,评出优、良、合格、不合格的等级。考核结束后,各所要将考核结果与评价告知其本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按《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计划书》进行工作者,院博管办在征得其博士后导师同意后,报院博管会批准,做退站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须以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作为第一作者单位,除署名权外,其著作权归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如需转让科研成果,须经我院有关部门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因研究项目需要,经我院批准可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交流活动,也可短期出国进行与博士后研究项目直接相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审事宜按照国家、四川省及我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退出处理:
1.不能按研究计划(或协议书)确定的课题开展研究工作;
2.考核不合格者;
3.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4.违反国家法规和院规院纪,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5.因病、事等原因请假累计六个月以上者;
6.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及以上者;
7.出国(境)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者;
8.进站六个月后仍未补交《博士学位证书》和《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者;
9.其他情况应予退站者。
如有以上退站情形者,各工作小组会同合作导师向院博管办提出终止博士后工作的要求,并报院博管会批准。退站者给我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我院博士后经费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层级管理与部门协调管理及考核科研项目进度的原则。经费管理实行专项预算、专款专用,博士后专项经费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日常经费以及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经费、办公经费,由院博管办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我院博士后经费主要用于下列方面:
(一)计划内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与津贴。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津贴等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人事关系转入我院后,其工资待遇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文件规定执行;绩效工资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实际贡献确定;津贴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津贴等由院人事处提出具体意见,院博管办核定,院博管办主任签字后,由院财务处按月发放。
(二)科研资助经费。我院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标准为在站期间每人30000元。科研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添置研究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以及聘用助手、调研论证、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按照我院规定,完成开题报告后报销40%,通过中期考核后报销30%,通过出站考核后报销30%。使用科研资助经费购买仪器设备应按我院《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所购资产归我院所有,院博管办代为保管。
(三)考核优良资助。用于非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时评定为优秀和良好的资助。中期考核为优秀的资助人民币2000元,良好的资助人民币1000元;对于按期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为优秀的资助人民币4000元,良好的资助人民币2000元。延期考核、出站的不予资助。
(四)出站报告出版资助。对于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报告,经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申请,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学术委员会审议同意资助其出版的,给予出版资助。同意立项资助的出站报告以“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出站报告丛书”形式由院博管办统一安排出版。
(五)专家评审费用。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遴选、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评审时支付评审专家的费用;每位专家评审一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费用为1000元。
(六)合作导师指导费。院外合作导师指导费在我院支付给合作单位的联合培养费中支出,支付标准由合作单位自行决定。本院合作导师指导费按每指导一位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5000元的标准按季度发放,以两年为限。博士后研究人员中途退站的,不再支付合作导师的剩余指导费。
(七)合作导师学术交流费。鼓励本院导师带领所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本学科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活动。本院合作导师学术交流费每年5000元,在额度内实报实销。
(八)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依照国家、四川省和我院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主要用于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所购置必需的设备和办公用品、小型会议费、差旅费、接待费、通讯费、宣传印刷等费用的开支。
(九)联合培养费。我院向建立合作关系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支付管理与专家指导费的具体数额应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延迟出站的,我院不再另行向合作单位支付联合培养费,相关费用由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负责。
(十)四川省博士后科研项目特别资助经费。该经费是四川省为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经费,在经费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上按《四川省专业技术人才建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川人社发〔2015〕49号)执行。
(十一)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该经费是国家旨在促进具有发展潜力和创新能力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开展创新研究的科研经费,在经费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上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字〔2008〕1号)执行。
第八章 出站条件和流程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表现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科学精神和协作精神;
2.完成我院规定或《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协议书》约定的义务;
3.完成博士后科研项目并提交相关研究报告;
4.满足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当年博士后招收公告出站之要求;
5. 其他应当具备的出站条件。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从进站之月起期满24个月即为出站时间,院博管办在每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4个月将相关通知单发至有关研究所,以便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导师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准备工作。
博士后研究人员按规定格式撰写《博士后研究报告》,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并举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报告会。院博管办组织5位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其出站报告进行评议和考核,并提出是否可以出站的书面意见,征得联合招收博士后单位同意,经院博管会审核同意后上报待批。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研究报告,评审合格,连同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办理出站手续,并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组织、人事、生活等与设站单位的工作手续交接。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相关档案材料,由院博管办交院人事处归入博士后研究人员人事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邮寄至相关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川社科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具体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有新规定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博管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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