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现代社会形式来看,大学教授是具“职业”意涵的角色称谓,必得依附在具生产意义的制度体制,以产生实质的社会意义。叶启政(1992)从组织与制度规划指出,有了大学此组织机构后,才有了大学教授,两者之间有着唇齿相依的共生关系。而对此角色、使命、地位及社会期待的讨论,需审视真实的时空条件和背景,才能把握其社会意涵和进行具有建设性的批判与反省工作。若将眼光置诸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的变化上,也有诸多待关注的课题,大学教授在社会变迁所面临的挑战为何?在宏观结构层次和微观的个体发展层次的作用如何?以及对于学术知识生产的冲击情形等,皆有待加以分析。
大学教授之地位所以被看重,其专家的权威身份正是重要的决定因素,此群体被视为是对社会、政治、经济、与科技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力的关键人物(叶启政,1992)。回顾1940年美国大学教授学会公布《对学术自由及永聘制原则之声明》(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宣称大学教授在下列三个核心面向拥有学术自由,包括:(1)研究与发表研究结果的自由;(2)在教室里讨论课程主题的自由,以公民的身份发表演说或写作的自由;(3)免于大学检查与惩罚的自由,界定了大学教授的工作内涵,使其得以自由教学、研究与服务。
目前美国大学聘任的运作,系根据美国大学教授协会1970年所宣布的准则,认为:(1)教授之职责系透过批评性的自我训练和学术诚实,进行追求真理的工作;(2)教授必须尊重学生,作为学生的表率,同时必须公平评估学生的表现,保障学生的学术自由;(3)教授之间可以相互批评但仅限于学术问题,也应彼此尊重对方的意见和发现;(4)教授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定,唯对这些规定不合宜时,得设法加以改正,教授必须是有效率的教师和学者;(5)作为一名公民,教授的言行,必须不造成对学校的负面印象;(6)教授可按照其所发现,自由表达真理,唯亦必须提出与其意见相反的各种意见,且不可表达与该事实无关之见解或信息;(7)专任教授在试用期过后,可获得长期聘用(tenure),退休或遭解聘者除外;解聘约仅限于学校财务紧急、无法胜任教职、道德操守欠佳者;(8)长期聘用的延续,应视教授能否维持其作为教师和学者的能力而定。当社会的发展和持续进步需要仰赖专业知识和人力来加以支撑时,大学教授作为专家的地位,变得更为重要且受认可,在美国的规范当中,可以看到提供大学教职相当的自主和议论空间,乃至于职位保障等,都为了增进大学教师此群体能够依其专业学术研究职能和动能来表达其发现和观点。
进行个体或群体的社会地位衡量时,有各种不同的指标得以进行评估,而其中依社会阶级所拥有的财产作为划分的方式最为普遍,不过,反映在大学教授学术职业之上,则有了其特殊性,亦即所谓的“财产”之表征或使用并不局限于传统的物质和财产拥有的概念,对大学教师的社会位置而言,专业的职位构成更是其在劳动力市场最直接的财产形式(林生传,1997⑦;Collins,1979)。再者,大学教师职位之所以有其独特之处,也与其所掌握的文化优势有关,文化资本既是商品又是一种社会资源,表现于日常生活的谈话中,借以沟通表达思想和感情(Collins,1979),语言运用往往可以作为文化象征,因此当结合团体之间的文化资源具有亲近性基础时,便可构成专业团体,韦伯将此称为地位群体(status groups),其彰显特点是,所有相关人员以定义的共识符号来表达其意见并在专业化的文化生产组织或在工作、家庭、休闲中持续进行。承韦伯所言,地位群体是在共同的经验、兴趣、资源基础上形成的,地位社群(status communities)既可以在职业条件上也可以在地域(民族)条件上产生。
但是,自1980年代以后,这样的大学教职所展现之优势因全球化加速了大学教育与研究的市场化,而有不同面貌(Nixon,2001)⑧。处于市场和研究的竞逐之下,教授学术职业从市场绝缘的学术自治传统转型成为市场的一部分,大学校院变成知识商品的生产组织,大学教授也越来越像工厂里的工人,且面对大学急速扩张与大学绩效的落差,还进而以评鉴方式淘汰无法在市场上生存的大学校院(洪裕宏,2005⑨;陈姮慧,2006⑩),这对于大学校院的办学本质和教授学术职业的认同皆产生质变的影响。事实上,大学教师致力于实现某些重要价值,包括知识者的忠诚、学者的坚持、自我的检核及尊重多元的观点。Menand(1996)(11)则指出大学教师所归属的领域和系所须让不同学者或观点互相有激荡的空间,只是遗憾的是,学术自由虽然没有被剥夺,可是实现学术自由的机会逐渐下降(Barnett,1997)(12)。以英国为例,在1963年“罗宾报告书”(The Robbins Report)中以整个章节讨论学术自由和其范畴,然而,到了1998年“狄林报告书”(The Dearing Report)(Stephesnon & Challis,1998)中,关于高等教育仅余部分触及学术自由的讨论,且将此议题设定于在“绩效与责任”中来考虑。对此变化,Haworth(1998)(13)与Rorty(1996)(14)悲观地认为这样的发展情况其实已经侵蚀学术自由,亟待重振和维护。易言之,大学教职的黄金岁月的确曾经明显存在过,但从上述阐述的内在与外在环境之变迁与挑战中,可以看到教授学术职业的界定、位阶、发展条件和专业认同等,皆形成崭新的情势与挑战。
注释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