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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_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天府智库-社科院简介-机构设置-职能部门-科研与外事处-管理制度</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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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href="../905034/default.aspx">管理制度</a>
			<a href="../905/default.aspx">科研与外事处</a>
			<a href="../100003001/default.aspx">职能部门</a>
			<a href="../100003/default.aspx">机构设置</a>
			<a href="../100/default.aspx">社科院简介</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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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1>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团体管理办法</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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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3>超级管理员</h3>
			<h4>2005年05月16日 10:34</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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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DATA[<form><p><span style="font-family:Verdana">第一章 总 则</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Verdana">第一条 为了维护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主管的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我院所属社会团体管理，使之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充分发挥社团在经济社会发展及哲学社会科学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经与有关单位部门协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br/>第二条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主管的社团是依法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民间性质的组织。 <br/>我院主管的社团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社团组织：(1)经我院同意，报省民政厅批准设立的社团组织；(2)办公地点在我院；(3)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或法人代表由我院在职人员担任；（4）挂靠在我院有关研究所。<br/>第三条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主管的社团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并接受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的管理。 <br/>第二章 管 辖<br/>第四条 根据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部门&quot;双重负责&quot;的原则，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对其主管的社团实施监督管理。<br/>第五条 院科研处是四川省社会科学院主管社团工作的职能部门， 不直接挂靠社团。 <br/>第六条 接受社团挂靠的研究所，负责社团的具体管理工作．所长为管理责任人。<br/>第三章 社团成立、变更和注销<br/>第七条 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br/>(一)符合国家颁布的学科分类的独立学科；有明确的学科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且不与省社会科学院所属社会团体重复；有利于促进本学科、本专业和本行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科学理论与实际的结合。<br/>(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有至少10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学者或影响较大的学科带头人为主体的研究力量；本学会成员和会员在本学科、专业及行业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代表性、广泛性。 <br/>(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br/>(四)有固定的住所；<br/>(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br/>(六)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经费，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br/>(七)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br/>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quot;中国&quot;、&quot;全国&quot;、&quot;中华&quot;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quot;中国&quot;、&quot;全国&quot;、&quot;中华&quot;等字样。<br/>第八条 成立社团的程序及有关规定<br/>(一)成立社团，必须与挂靠单位签订协议(协议书由院统一制定)，由挂靠单位向院提出申请；<br/>(二)在挂靠单位领导下，组成筹备机构，并按有关规定向院上报全部有效申请材料；<br/>1、筹备申请书；<br/>2、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br/>3、发起人和拟任副秘书长以上职务人员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br/>4、章程草案。<br/>(三)上报材料须院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br/>1、发起人自省社科院同意筹备之日起30日内，持省社科院批文及申请材料，向省民政厅办理申请筹备手续；<br/>2、自省民政厅批准筹备之日起5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报省社科院申请资格审查。经我院按程序审查通过后，出具资格审查意见；<br/>3、自省社科院出具资格审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持资格审查意见、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向省民政厅申请成立登记；<br/>4、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注册后，即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br/>(四)未经院审核同意和社团登记机关登记、备案的社团，不得以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社团在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其它活动。<br/>第九条 社团分支机构的设立<br/>(一)社团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等分支机构；<br/>(二)社团设立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等分支机构，应经挂靠单位同意并报院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br/>社团分支机构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给准予设立通知书后，方可开展工作。 <br/>(三)社团的分支机构是社团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名称前须冠以社团的全称；社团分支机构必须按照社团的授权开展活动发展会员；<br/>(四)社团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团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br/>第十条 社团的变更登记<br/>(一)社团登记的主要事项(宗旨、类别、活动地域、负责人)发生变化，在挂靠单位同意并在做出改变决议之日起30日内报院审核，待批准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br/>(二)社团及分支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和办公场所(联络地址)发生变化及修改章程，经院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br/>第十一条 社团的注销登记<br/>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审核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br/>(一)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已经完成或者改变；<br/>(二)分立、合并或者解散；<br/>(三)无正当理由(2年以上)不开展业务活动；<br/>(四)不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br/>(五)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br/>第十二条 社团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挂靠单位和院科研处监督下，组成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团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将社团登记证书、印章及有关票据凭证和必要文件上交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br/>第十三条 社团撤销分支机构，经院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br/>第四章 社团的组织机构和经费 <br/>第十四条 社团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过半数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br/>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般不得超过4年，延期不得超过1年．<br/>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br/>(一)制定和修改章程，<br/>(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br/>(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br/>(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br/>(五)决定终止事宜．<br/>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社团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br/>第十七条 社团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要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也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院主管部门批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br/>第十八条 社团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会长)，并不得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br/>第十九条 任何个人担任社团秘书长以上职务不得超过2个．<br/>第二十条 现职是(处)级以上政府部门党政领导干部，一般情况下不得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须按中央及省有关干部权限的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我院审核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br/>第二十一条 社团的经费来源：<br/>(一)会费；<br/>(二)主管单位拨款；<br/>(三)捐赠、资助；<br/>(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服务性收入；<br/>(五)所属机构和实体上缴的收入；<br/>(六)其它合法收入。<br/>第二十二条 社团经费的管理：社团的经费应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社团的财务活动要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督和院审计处的财务审计，并及时将审计结果报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br/>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社团财产。社团因故而注销登记的，其剩余财产中，由院收回拨款部分，其余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br/>第五章 社团的活动规范<br/>第二十四条 社团应在法律及社团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自觉遵守国家及院的有关规定，并接受挂靠单位的监督管理。<br/>第二十五条 社团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挂靠单位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挂靠单位同意后，于3月31日前报院科研处，经院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br/>报送材料的主要内容：<br/>(一)按照章程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情况；<br/>(二)社团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执行政策的情况；<br/>(三)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br/>(四)人员和机构变动情况；<br/>(五)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和审计结果报告； <br/>(六)出版的各种刊物的情况；<br/>(七)其它需要报送的材料。<br/>第二十六条 社团应切实实施对下属分支机构及工作人员的管理。<br/>第二十七条 学会创办报纸、杂志和编辑发行出版物，应按国家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报省社科院备案。对所办刊物要加强管理，坚持正确的办刊方向，努力提高刊物质量。学会编辑的简报、会刊和杂志等，应按期送交省社科院。<br/>第二十八条 学会自身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可结合本学科、行业及学会特点，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章程规定，从事社会经济、文化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相应的研究、科普培训、咨询服务活动（应限于社团登记证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在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多渠道筹集经费，增强学会实力。其合法收入须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br/>学会为了自身的发展和开展学术活动的需要，可以投资兴办营利性实体。实体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经过工商登记，照章纳税。<br/>第二十九条 学会组织各种重大活动，应事先向省社科院报告。主办跨省市、全国性或国际性的学术活动，须报有关部门审批；<br/>开展对外、对台港澳的学术交流和其他外事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省社科院及有关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外事纪律。</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Verdana">第三十条 学会须按有关规定向省社科院缴纳团体会费。团体会费主要用于重大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表彰先进学会和学会先进工作者及学会管理工作等。团体会费的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至11月。连续两年无故未交团体会费的学会，将不能通过社团年检；连续三年无故未交团体会费的学会，将被取消团体会员资格。<br/>第六章 社团的监督管理<br/>第三十一条 院及挂靠单位，对所属社团进行双重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以挂靠单位为主。<br/>第三十二条 院依法对所属社团行使以下监督职责：<br/>(一)监督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br/>(二)监督社团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和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br/>(三)监督社团依照登记的章程开展活动； <br/>(四)监督指导社团组织机构的变动和换届工作；<br/>(五)监督和检查社团财务管理情况，必要时可对社团进行财务审计；<br/>(六)每年召开一次学会工作会议，每两年进行一次先进学会评奖。<br/>第三十三条 挂靠单位依法对所属社团行使以下管理职责： <br/>(一)审查社团资格，出具审查意见；<br/>(二)社团组织机构、人员编制的审核、报批；<br/>(三)社团分支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审核、报批； <br/>(四)负责指导社团换届工作并负责社团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人选的资格审查，在充分酝酿协商后，确定社团主要负责人候选名单，由社团理事会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br/>(五)审核社团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学术活动，指导社团的日常工作；<br/>(六)社团从事经营活动的审核报批；<br/>(七)布置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协助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它有关部门查处所属社团的违法行为及清算事宜；<br/>(八)协助社团登记机关所属社团进行年度检查；<br/>(九)依法保护社团、社团会员、社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br/>(十)及时向院报告所属社团发生的各种重大事件。<br/>第三十四条 院有权并可授权挂靠单位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的社团提出警告、解脱挂靠关系或建议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br/>第七章 附则<br/>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br/>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社科院科研处负责解释；<br/>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院党委会批准之日起执行。</span></p><p><span style="font-family:Verdana"></span>&nbsp;</p></form>]]></p>
			<b>2013年09月28日 01:4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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