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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追加分配：法律对债权人的最后保护线 _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天府智库-社科院简介-机构设置-研究机构-法学研究所-科研成果和论文</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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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href="../925076/default.aspx">科研成果和论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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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1>追加分配：法律对债权人的最后保护线</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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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3>王楠</h3>
			<h4>2005年10月08日 09:52</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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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DATA[<form><P><FONT face=Verdana><FONT face=Verdana>追加分配是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追加分配的设立目的主要是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以后，通过对破产人的破产财产的再发现和再分配，遏制破产人的恶意逃债行为，完善对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换言之——</FONT>追加分配，又叫追回分配、追补分配、补充分配，是因破产程序终结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之一。通常认为，追加分配是指在破产财产的最后分配之后，又发现可供分配的财产时，经法院许可而实行的补充分配。 </FONT></P>
<P><FONT face=Verdana>然而，要完整把握该概念，还须加入以下两个要件：１．追加分配存在除斥期间。即对债权人合法追加分配债权的请求应当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并非可以无期限地针对破产人的不法行为实施财产追回；２．提请追加分配，权利义务主体较为特殊。具体而言，债权人是当然的权利人，义务人则应包括债权人、破产管理人以及法院。因此，追加分配可定义为：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后，在一定期间内债权人自己或破产管理人、法院依职权又发现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时，由法院许可、决定并由破产管理人实行的补充分配。下面笔者谈谈追加分配中的几个实务问题。<BR>&nbsp;<BR>一、&nbsp;追加分配的破产财产范围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在目前的破产法框架下，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界定较为狭窄，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仅仅涉及债务人逃废的债务和放弃的债权，因此，有必要扩大追加分配破产财产的界定范围：（１）对于在最后分配前因涉诉或其他原因不能收取也不能变价的破产债权，在最后分配后收取或变价的；（２）对于有异议或者涉诉未决的破产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在破产最后分配或者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胜诉或者部分胜诉而取回的财产；（３）对于在最后分配前因其他原因不能收取也不能变价的破产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其他债权，在最后分配后收取的；（４）对于有异议或者涉诉未决的债权，在破产分配时提存的分配额，于破产最后分配或者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已提存的分配额或者多余债权受偿的余额；（５）因为破产管理人的错误等原因，承认了不应承认的权利，清偿了不应清偿的债权，或者支付了不应支付的款项，被追回的破产财产；（６）因其他原因未被发现而被重新发现的应当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 </FONT></P>
<P><FONT face=Verdana>二、&nbsp;提起追加分配的义务主体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保护自己的债权，债权人自身肯定是会积极主动地参与进发现追加分配财产、请求法院追回财产这一系列活动的。同时，债权人也可作为义务人。为防止发现人谋取私利，破产财产一经再次发现，发现人有义务告知破产管理人或通知其他债权人提请法院进行追加分配。此外，由于追加分配实际上是破产程序的延续，破产管理人和法院当然对此负有义务：首先，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后破产程序终结之前产生追加分配时，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已然产生；作为破产向专业化发展的一个部分，破产管理人的组成人员如律师、会计师、银行家或其他专业人员由于行业和其相关业务往来的关系，本身就是发现可供追加分配财产的保证；追加分配必须由破产管理人来实施等；其次，与破产管理人相比，法院所接触相关案件（尤其是国外专门的破产法庭、破产法院）的机会更多，能够对债权人提供更为周全的保护。当然，如果对破产管理人和法院赋予过多的义务（如对破产人的破产财产进行再调查、再发现），也会加重破产管理人和法院的负担而致影响到他们的正常工作。<BR>&nbsp;<BR>三、&nbsp;分配协议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多数国家的破产法都规定，如采用一次性分配的，追加分配就按该方案进行分配；采用多次分配的，追加分配应按照最后的分配表进行。但是在我国，由于破产案件一般涉及范围较广，因经济体制的历史原因导致破产人的债务纠纷较为复杂，办案、取证、处理都有较大的难度，因此，笔者以为，除了以最后分配方案为依据，强调分配协议也是必须的。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分配协议是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时达成的协议，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破产未尽事宜尤其是追加分配的补充规定，它主要通过对再发现可供追加分配的破产财产的分配条件、分配顺序、分配比例、不足分配时的解决办法等做出规定，简化追加分配的程序，减轻提起追加分配义务人的负担，提高追加分配实施的效率，最终使追加分配得以很好的实现。按照分配协议，债权人一经发现有可供追加分配的破产财产，只需告知破产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追加分配，法院只需审查认定财产确属可供追加分配的破产财产并许可、决定破产管理人实施追加分配，如此，债权人按照分配协议规定的比例或数额领受即可。对法院而言，自己只负有发现可供追加分配的破产财产、审查认定可供追加分配的破产财产和依职权提起追加分配的义务。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笔者认为，分配协议简化了追加分配的程序，有利于提高追加分配的效率。 </FONT></P>
<P><FONT face=Verdana>四、&nbsp;追加分配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追加分配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是指追加分配的相关人在追加分配过程中对其违反破产法律及相关法规、规章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加分配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FONT></P>
<P><FONT face=Verdana>&nbsp;&nbsp;&nbsp; 债务人在追加分配中所涉及的主要应当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又以刑事责任较为突出。对于债务人违反追加分配的有关规定，从事以下各项行为：（１）债务人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不能追回的；（２）本应由债权人追回分配的因有异议、涉诉未决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收取也不能变价的破产财产或债权，不能追回的；（３）本应由债权人追回分配的因其他原因不能收取也不能变价的破产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其他债权，不能追回的；（４）有异议或者涉诉未决的债权，在破产分配时提存的分配额，于破产最后分配或者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已提存的分配额、未对债权人清偿的债权或者对债权人清偿不足的余额，不能追回的；（５）因其他原因未被发现而被重新发现的应当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不能追回的，其须承担刑事责任。<BR>&nbsp;<BR>&nbsp;&nbsp;&nbsp; 债权人在追加分配中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有：（１）对于债务人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的，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权不能追回，有过错的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２）对于本应由债权人追回分配的因有异议、涉诉未决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收取也不能变价的破产财产或债权，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权不能追回，有过错的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３）对于本应由债权人追回分配的因其他原因不能收取也不能变价的破产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其他债权，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权不能追回，有过错的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４）对于有异议或者涉诉未决的债权，在破产分配时提存的分配额，于破产最后分配或者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已提存的分配额或者多余债权受偿的余额，由于债权人原因导致不能追回的，有过错的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５）因为债权人的错误等原因，否认了本应承认的债权，接受了不应清偿的债务，或者接受了不应接受的款项，由于债权人原因导致不能追回的，有过错的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６）因其他原因未被发现而被重新发现的应当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由于债权人原因导致不能追回的，有过错的债权人对其他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７）以上各项若符合破产犯罪的规定，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BR>&nbsp;<BR>&nbsp;&nbsp;&nbsp; 破产管理人在追加分配中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有：（１）由于破产管理人原因导致追加分配债权不能被追回或被合法分配时，破产管理人负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２）由于现阶段乃至今后一段时间内破产管理人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有极其密切的联系甚至本身就是一人，导致了破产管理人在追加分配中可能负有行政责任；（３）刑事责任。<BR>&nbsp;<BR>&nbsp;&nbsp;&nbsp; 完善追加分配的法律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作为债权人的最后一道保护线，完善追加分配的法律规定会使债权人法律保护更趋完整；其次，作为破产程序的延续，完善追加分配的法律规定保证了整个破产程序的连续性；再次，完善追加分配的法律规定可以促使债权人、破产管理人、法院三者更好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降低破产成本，提高破产效率；最后，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完善追加分配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尽快减小与国外破产分配制度的差别，有效实现在处理涉外破产案件时对我国债权人的法律保护。</FONT></P>
<P><FONT face=Verdana><FONT face=Verdana>（注：本文发表于2001年11月1日《人民法院报》）</FONT><BR></P></FONT></form>]]></p>
			<b>2013年09月28日 01:4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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