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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转轨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经济学分析 _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天府智库-社科院简介-机构设置-研究机构-经济研究所-科研成果</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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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an>
			<a href="../920141/default.aspx">科研成果</a>
			<a href="../920/default.aspx">经济研究所</a>
			<a href="../100003000/default.aspx">研究机构</a>
			<a href="../100003/default.aspx">机构设置</a>
			<a href="../100/default.aspx">社科院简介</a>
		</span>
		<div>
			<h1>转轨时期群体性事件的经济学分析</h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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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3>超级管理员</h3>
			<h4>2007年04月28日 21:52</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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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DATA[<form><DIV>摘要：我国转轨时期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不和谐音符，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等多方面，而利益矛盾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诱因。本文运用制度经济学等经济学基本理论从经济学角度来探求群体利益受损之缘由，以及群体为何采取这种极端的利益诉求方式，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相关的预防机制设计并提出一些政策建议，以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来有效避免或减少群体性事件。</DIV>
<DIV>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经济学 预防机制</DIV>
<DIV>&nbsp;</DIV>
<DIV>一、前言</DIV>
<DIV>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原有的社会阶层出现新分化，人民内部矛盾大多数以利益矛盾甚至冲突的形式出现，城镇开发和土地拆迁、包括国企改革产生的职工下岗问题等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的纠纷、水库移民搬迁、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群体性事件逐步扩大，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已不容忽视。群体性事件的起因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宗教等多方面，但主要是由利益矛盾引发的，据不完全统计，因利益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约占所有群体性事件的70％以上。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已成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不和谐音符，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和谐社会必须实现社会公正与各阶层间的利益均衡，协调好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注重相对弱势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大多数是农民、下岗职工和在职一般员工，在社会结构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他们出于群体利益的需求而采取这种较为偏激的行为，不能简单归结为群体素质不高、法治观念淡薄，或是基层政府行为不力（政策执行、群体利益诉求时处理等）、事件中存在着个人腐败现象等一些表象。而需要探求的是从经济学角度来分析群体利益受损之缘由，群体为何采取这种极端的利益诉求方式，以及能否通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来避免或减少群体性事件。</DIV>
<DIV>二、利益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经济学理论分析</DIV>
<DIV>1、市场经济学分析</DIV>
<DIV>古典经济学推崇完全竞争均衡，认为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结构中，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中的供给方和需求方能够实现其福利最大化，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符合“帕累托”效率标准，强调任何市场势力都是对市场效率的偏离。尽管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竞争均衡理论由于其苛刻实现条件与真实经济的不满足性，受到诸多经济流派的批评，但有两点是达成共识的，其一经济资源以市场配置为基础，以市场来决定产品和要素的均衡价格及流向，价格机制发挥主要作用；其二完全的垄断市场即单一的卖方或买方是低效率的，所以要受到政府管制。资源配置的市场机制隐含前提是交易双方具有平等地位，交易方拥有自由的货币投票权或“用脚投票权”。当交易一方具有强势垄断市场地位，可以影响供给或需求的价格或数量时，交易的均衡价格就不会是交易双方的合意价格，必然是交易弱势方利益受损。</DIV>
<DIV>近年来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在群体性事件中所占比例加大。仅就2005年7月份，XX省全省发生群体性事件201起，其中因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事件就高达58件，占总数的29%。征地拆迁是一个典型的非正常市场交易，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拥有评判权和强制力的国家作为交易的一方。在土地征用中，政府充当唯一的垄断买方，而又不同与古典经济学意义上的标准的买方垄断，标准的买方垄断仅仅意味着买方具有价格或数量的单方决定权，而征地拆迁中政府不仅以管制者身份单方制定最高限价，同时又强制被拆迁者“卖出”（征用）一定数量的土地。严格意义上说，这不是一种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建立在自由市场基础上的供求理论分析显得毫无意义。造成这种情况的直接原因是在土地供给者和实际需求者之间加入了政府的逐利冲动，土地拍卖制度的引入除了有效控制腐败行为，也实现了政府逐利的最大化。</DIV>
<DIV>既然征地拆迁无法在市场机制条件下实现公平交易原则，那么只有政府在管制价格（补偿标准）上倾向于公平交易，管制价格理论上的参考系数是市场价格和收益的无限期贴息值。被拆迁者的心理价位在市场价格（或收益的无限期贴息值）与最低生活标准之间，管制价格低于最低生活标准肯定会引起反抗，越靠近市场价格反抗系数越小，反之亦然。当反抗者觉得个人反抗能力不够或反抗成本过高时，就会倾向于采取集体行动，而群体性事件就是激烈的集体行为。</DIV>
<DIV>2、制度经济学分析</DIV>
<DIV>产权是制度经济学的一个核心概念，产权制度对资源使用决策的动机有重大影响,并因此影响经济行为与经济绩效。我国的土地制度确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产权问题，从土地的相关制度看，土地的所有权是比较清晰的，农民或城市居民对土地的使用也可以看作为和集体或国家的长期（或自动延续为长期）的契约合同，土地实际上演化为契约各方的“共同财产”，尽管交易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并不十分明晰，但长期以来的土地这一生产要素所作贡献比例不大，收益小时产权不清也无关大局，现在由于土地价格的直线上涨，各方开始为利益分配重新争夺，这时不得不需要重新界定产权的“共同财产”。本来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利益分配应该相对容易，但由于搭便车等原因，集体执行产权成本高昂，而农村的村委会干部,从程序上讲由农民选举产生,但在目前中国的体制下，出面代表农民参加谈判的村干部,为了自己的利益,通常也会顺从或迁就政府的意志。而宪法规定的“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中的“公共利益”并没有明确界定，具有含混性，强制征用权实际赋予给基层政府。农地征用立法上的制度缺陷,必定会延伸到具体的农地征用和交易过程中来。因此,地方政府在农地产权变迁合同的谈判中,作为“理性经济人”，就有可能采用模糊政策并利用强势地位，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DIV>
<DIV>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它帮助个人对他和其他人在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现行制度结构中作出道德评判。个人的意识形态是相对稳定的，收入分配、劳动分工或其他制度安排的变迁，并不立即引起个人意识形态的变迁，对个人而言也需要时间以剥除旧的意识形态（诺思，1981；林毅夫，1989）。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制度安排和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使得国有企业职工的具有主人翁、国家统负盈亏并负责到底的意识形态，所以他们愿意承受长期低工资、平均主义的结果，并通过子女“顶职”、生病国家报销、住房国家安排等方式获的一定补偿。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得一些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职工所固有的既得利益逐渐地消失，最后连工作保障这一生存防线都受到威胁时（而一些垄断行业职工依然享受并扩大原有的既得利益，同样的国有企业，做人的差别怎么这么大呢？），他们旧的意识形态短期内无法接受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这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往往会以某种方式宣泄对收入分配或其他制度安排变迁的不满。一般来说，年龄较大的人具有较多要剥除的意识形态资本，同时他们剩下来积累报酬的年数相对较少，在投资方面的激励较少，所以相对而言需要更多的时间和努力来获的新的意识形态。这也是与国企改革相关的群体性事件中中老年人居多的原因之一。当然国企改革引发职工的群体性事件还有其他的客观因素，一国企职工长期从事简单的重复劳动，无一计之长，再就业困难，缺乏适应社会的生存能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发展滞后；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有限，难以解决此类历史问题。</DIV>
<DIV>利益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具有相同或相近的个体利益，那么参与者为什么不采取诉讼等其他合法利益诉求形式，而采取这种极端的不合法方式去最求自身的利益呢？经济主体之间产生利益矛盾时，各方都希望增加自己的博弈力量以最大限度实现自身利益。而面对经济资源、社会资源远远超过自己的政府、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时，群体性事件中的个体主观上倾向于联合行动，而我国对社会团体设立管理的严格限定，使得个体以社会自治组织的形式来实现联合行动的愿望微乎其微。目前合法的诉求通道为：诉讼、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信访或上告。群体事件中的参与者作为一个“经济人”诉求利益时会考虑成本收益之比，在期望利益一定的情况下，他会选择交易成本较小的方式。法律诉讼应该是解决利益矛盾问题的较好方式，但诉讼通道实质上很多事发地同级法院是关闭的（情愿不情愿地），即便立案，假设也排除地方政府的干扰（这种可能性很小），对于群体来说也存在着很高的交易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等），据肖卫东2004年的《中国农民工维权成本调查报告》显示“农民工维权成本是欠薪3倍，即使去除政府成本和法律援助成本，农民工为了索要不足1000元的工资，维权需要的直接支付920元的各种费用，花费时间至少11-21天，折合误工损失550—1050元”。尽管一些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可以通过联合诉讼的方式以分摊维权成本，但此种方式期望利益风险过大，因为一旦判决结果不利，所有联合方都不得不接受法律后果。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信访或上告对与参与者来说成本很低，但通常“石沉大海”，期望利益的实现过于渺茫。而群体采取事件行为其一通过这种非正常的社会资本联合个人形成群体利益组织，增加其利益诉求的力量；其二诉求成本低，几次聚众的时间成本对于群体个人来说不会有太大损失；其三收益快，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惯常思维和实际如此处理下，对于群体来说，不失为一种有效途径。</DIV>
<DIV>3、政府管制理论分析</DIV>
<DIV>由于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市场机制会失灵,这成为政府管制的理论基础。根据不同效用,政府管制可以分为两大类:经济性管制和社会性管制。社会性管制是政府为解决外部效应,这里特指负外部效应问题,通过行政法规、经济政策等具有强制性的规章或市场机制,对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是政府为了保护消费者、雇员及公众的健康和安全而对环境、产品和服务及工作场所进行的管制。据新华社报道，2006年4月17日至18日，国务院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表示，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以年平均29％的速度递增。2005年，全国发生环境污染纠纷5.1万起。我国政府对企业环境污染问题的管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不在于管制制度的缺乏或不完善，而在于：一，管制机构与被管制企业之间的存在密切利益关系,使得管制机构不能超然行使管制职能。各级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增长的考核需要，形成地方保护主义,滥批项目,对企业的负外部性问题视而不见或从轻处罚；二，缺乏对管制者的激励机制和对其不规范行为甚至违法行为的惩处机制。我们很难看到管制者因为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处理受到有力的奖惩案例。&nbsp;&nbsp; </DIV>
<DIV>三、预防群体性事件的机制设计</DIV>
<DIV>有效地预防群体性事件关键在于形成能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的机制，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合理地分配社会经济利益。</DIV>
<DIV>1、公平交易机制</DIV>
<DIV>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角度不同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更多考虑的是交易的公平性，即交易双方地位的平等性、交易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因此，应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塑造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削弱市场自然垄断和政府强制垄断的地位，增强市场交易弱势方利益诉求能力。割断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密切利益关系，强化政府作为裁判者和监督者的中立地位。以及鼓励和指导交易弱势方成立合法组织形式增加交易博弈能力。</DIV>
<DIV>2、经济补偿机制</DIV>
<DIV>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为公共产品生产而付出的个人利益损失应予以补偿，且不低于原有的状况，这种改进为最佳的社会利益关系调整的策略。这个方面突出的案例表现为土地征用，对这种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交易行为必须坚持经济补偿原则，国企改革中下岗职工的补偿问题也具有类似的性质。目前的现实是补偿金标准偏低。</DIV>
<DIV>3、社会保障机制</DIV>
<DIV>社会保障制度有助于减缓激烈的市场竞争给部分失业者和贫困人口带来的冲击和痛苦,被视为社会“减震器”和“安全网”。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结构调整的不断加快,企业改制中下岗人员和失地农民等困难群体将继续增加。由于承受着巨大的生活、心理压力,他们对社会某些现象（尤其是不合理因素导致的贫富差距等不公平现象）的不满很容易萌生出一些不利于社会安定的群体意识和群体行为。纵观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群体性事件,相当程度上是由于一些群众的实际生活出现困难后,基本生活条件无法得到保障而引起的。因此应当建立和完善系统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努力降低社会成员所承担的社会风险，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DIV>
<DIV>4、社会沟通机制</DIV>
<DIV>理性化的沟通系统可以让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充分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释放积聚的不满情绪,可在新的基础上构建更加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市场经济转轨期间，政府对各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依然存有计划经济的色彩，干预较多,社会成员一旦有了不满意感,自然而然地就会将这种不满指向政府。政府和人民之间良好的社会沟通机制，可以让群众通过正常的渠道、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诉求自己的利益,从而把冲突限定在法律和制度许可的范围内。</DIV>
<DIV>四、政策建议</DIV>
<DIV>1、明确界定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范围，除“公共利益”土地征用外，政府逐步退出土地市场交易主体地位，而转向交易规则制订者和维护者，国家作为直接或间接土地所有者的地位所应获取的收益可通过税收、土地增值金等形式由地方政府获取。</DIV>
<DIV>2、加强相关立法工作和行政管理力度，对造成环境污染、拖欠职工工资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行为的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取消或限制其在政府采购、工程建设等财政支出上的投标资格。</DIV>
<DIV>3、完善城镇拆迁、土地开发等管理条例和补偿标准的制定办法，补偿标准不能由交易单方确定，引入双方磋商、第三方介入、听证制度等机制。现行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的执行不能打丝毫折扣，被补偿方对补偿持有疑义而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时，有关部门可适用举证倒置原则，即要求补偿方提供相关证据并与被补偿方质证核实，发现问题的对有关责任人和部门进行严肃处理。</DIV>
<DIV>4、加大相关政府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以小册子等简明形式免费发放或低价出售，建立相关网站进行宣传和答疑。</DIV>
<DIV>5、降低群体利益合法诉求成本，如，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由劳动部门专门负责解决，法律援助支持，法律诉讼上涉及地方政府部门的直接由上级法院受理并简化手续，减免费用等。鼓励群体成立合法组织，通过组织来合法诉求利益（如消协组织）。</DIV>
<DIV>6、完善人民调解制度,强化信访工作,开辟多种形式的协商对话,加强舆论监督,建立减压机制。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对群体反映的问题及时汇总并上报指定机构，当因同一事件反映人次达到一定量时，及时调查处理。</DIV>
<DIV>7、完善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考核标准，在经济增长指标上引入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权素。建立官员问责和激励制度，对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引入群众的民意调查项目，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否、发生多少、发生根本原因等方面综合考察后，作为对地方政府官员问责与奖励的重要标准。</DIV>
<DIV align=center>[参考文献]</DIV>
<DIV>[1] 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下册[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DIV>
<DIV>[2] 盛正德.乱征乱占农地问题的制度经济学分析[J].当代经济研究,2004,(7).　</DIV>
<DIV>[3] 张炳申,李华民.寡头竞争均衡、效率促进与市场稳定[J].中国工业经济,2004,(4).</DIV>
<DIV>[4] 杨继国.诚信、非正式制度与政府管制[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DIV>
<DIV>[5] 张胜前.群体性事件预防机制建设的思考[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4,(5).</DIV>
<DIV>[6]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四川省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调研报告[J].公安研究,2004,(1).</DIV></form>]]></p>
			<b>2013年09月28日 01:4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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